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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19年第100号)


  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鹏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生产(代理)的GULDK?鹏美染发膏(黑色)等6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成分(见附件)。

  涉及的标示生产(代理)企业及其不合格产品为:标示为广州鹏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GULDK?鹏美染发膏(黑色),北京韩星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花嫉温和染发膏7N黄褐色,殊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代理的花嫉温和染发膏1N黑色、花嫉温和染发膏3N深褐色,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显美?美国护肤甘油,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喜康贝倍?金芦荟祛痘膏。

  上述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福建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湖南、内蒙古、浙江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6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喜康贝倍®金芦荟祛痘膏抽样检验不合格信息表

样品名称喜康贝倍®金芦荟祛痘膏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荆溪村
被抽样单位名称张家界採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振兴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居委会回龙路10号
包装规格25g
标示批号6/30/17
标示生产日期6/30/17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0/06/29 三年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福建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闽G妆网备字2016002072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2012)卫妆准字10-XK-025号,生产许可证:XK16-1089183
检验机构名称初检机构: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符合规定项目检出禁用物质克霉唑
检验结果0.296μg/g(复检结果)
规定要求
备注/

喜康贝倍®金芦荟祛痘膏的备案信息

产品名称喜康贝倍®金芦荟祛痘膏
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闽G妆网备字2016002072
成分水、甘油、硬脂醇、甘油硬脂酸酯、芦荟(ALOE VERA)提取物、百合(LILIUM BROWNII)花油、互生叶白千层(MELALEUCA ALTERNIFOLIA)叶油、马齿苋(PORTULACA OLERACEA)提取物、卡波姆、甘草(GLYCYRRHIZA URALENSIS)提取物、野菊(CHRYSANTHEMUM INDICUM)花提取物、薄荷脑、生育酚(维生素E)、羟苯甲酯
备案状态2019-06-19已注销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看
产品包装平面图查看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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