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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7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5号)


  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艾贝尔芳香滋润型染发霜(自然黑色)等70批次化妆品(含牙膏,下同)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云南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7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3年01月29日

附件:7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伊莎美尔双重超微隔离霜抽样检验不合格信息表

样品名称伊莎美尔双重超微隔离霜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委托方:锦胜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美晟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委托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98弄10号604A室,被委托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大布路17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西宁市西大街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青海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43号
包装规格30ml
标示批号20XF19
标示生产日期/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40619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广东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5012620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590
检验机构名称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不符合规定项目成分比对
检验结果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规定要求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备注/

伊莎美尔双重超微隔离霜的备案信息

产品名称伊莎美尔双重超微隔离霜
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5012620
成分水、甘油、丙二醇、肉豆蔻酸异丙酯、辛酸/癸酸甘油三酯、聚二甲基硅氧烷、二氧化钛、液体石蜡、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环己硅氧烷、鲸蜡基 PEG/PPG-10/1 聚二甲基硅氧烷、蜂蜡、山茶(CAMELLIA JAPONICA)籽油、生育酚(维生素E)、红没药醇、丙烯酸钠/丙烯酰二甲基牛磺酸钠共聚物、异十六烷、聚山梨醇酯-80、膨润土、氯化钠、苯氧乙醇
备案状态2022-03-29已注销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看
产品包装平面图查看

广州市美晟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美晟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90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大布路17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大布路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87494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詹文生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1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7月1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美晟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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