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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0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香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911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于莲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05号


当事人:广州香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8689435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五龙岗路南迎东街62号
法定代表人:于*

根据国家化妆品风险监测异常情况线索,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2年6月10日对标识广州香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化妆品“Dr.yeah亚博士复颜祛痘精华液”(批号:P2021092801,限用日期:2024/09/27)进行抽检,发现产品备案已于2021年9月22日注销(根据限用日期2024/09/27倒推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09.27),备案信息登记委托方为佛山戈拉瓦生物有限公司,实际产品外包装表示委托方为佛山戈拉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当事人确认,其公司确有生产销售上述批次产品,2022年6月份接到客户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后,当事人即对该批次产品进行自查,发现上述产品存在生产日期后于备案注销日期,现已将剩余产品召回并进行销毁处理,无库存及留样。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生产批记录和备案注销凭证备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并未发现上述产品成品样品及相关包装材料留存。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生产的“Dr.yeah亚博士复颜祛痘精华液”(批号:P2021092801,限用日期:2024/09/27,规格:40ml/支),批生产数量850支、成本价2.03元/支,于2021年10月18日出库销售给客户,销售数量849支,销售单价3.5元/支,货值金额2975元,因双方约定按合同订货数量收付款,所以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975元。上述“Dr.yeah亚博士复颜祛痘精华液”产品备案已于2021年9月22日注销,当事人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认定为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截至2022年7月12日,共召回上述产品719支,并交由第三方广州绿色家园环保有限公司回收作报废销毁处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化妆品风险监测异常情况》,证明对当事人产品的抽样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3.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6.当事人成本核算表、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涉案产品,大部分产品已主动采取召回并销毁等方式处理(销售849支,召回销毁719支),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3条“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因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所以不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生产上述产品“Dr.yeah亚博士复颜祛痘精华液”(批号:P2021092801,限用日期:2024/09/27,规格:40ml/支),并于2021年10月18日出库销售。上述产品“Dr.yeah亚博士复颜祛痘精华液”备案已于2021年9月22日注销,当事人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认定为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75元;二、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化妆品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975元;
三、处罚款15000元。
(罚没款总计179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罚没 1.8

广州香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香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9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五龙岗路南迎东街62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五龙岗路南迎东街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8689435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于莲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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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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