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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20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1924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程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3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204号


当事人: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43047173938
住所(住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二队蓝柯工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超

本局收到国家化妆品抽检监测系统转来线索,显示在东莞市石龙俊亨百货商行销售,标称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03/17)为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2022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发现“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03/17)3000瓶、“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11/07)18000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相关注册/备案资料。
本局于2022年12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4日、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16日生产涉案“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03/17)12000瓶、“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11/07)18000瓶。当事人于2022年3月31日将所生产的9000瓶“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03/17)交付给广州瑞新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取货款5850元。上述售出产品无法召回。至案发时,仍有3000瓶“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03/17)、18000瓶“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11/07)尚未出库,已被本局实施扣押强制措施。此外,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关于化妆品的功效类别不包括“除螨”,《化妆品命名指南》“禁用语”第十一项规定“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03/17、2022/11/07)标签中的“除螨”属于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标签要求的“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货值19500元,上市销售涉案“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03/17)货值58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8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法人程超、质量负责人熊**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2.当事人提供其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合同编号:KY20220308、KY20221104);
3.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03/17、2022/11/07)的生产记录、入库单、送货单;
4.《现场检查笔录》;
5.《询问笔录》2份(时间: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12日);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相应《财务清单》;
7.《证据提取(复制)单》;
8.当事人提供的《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配方表》;
9.《线索移交书》[2022]第HZP110号及附件。
本局已于2023年3月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10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一、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内容的“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鉴于:一、当事人同时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标签要求的化妆品及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两个违法行为,且无牵连、吸收关系,本局拟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二、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且大部分涉案“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尚未售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尚未售出的”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未经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的违法行为。
一、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化妆品“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03/17)3000瓶、“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11/07)18000瓶;2.没收违法所得5850元;3.处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58500元。(罚没合计64350元)
二、针对当事人上述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处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未经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化妆品“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03/17)3000瓶、“佰束氨基酸除螨去屑洗发皂”(批号:2022/11/07)18000瓶;
2.没收违法所得5850元;
3.处罚款68500元。(罚没合计7435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按照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9日

罚没 7.44

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321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二队蓝柯工业园1号楼(可作厂房使用)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二队蓝柯工业园1号楼3楼、2号楼1楼、2楼和4楼、3号楼2楼和4楼、5号楼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17393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程超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3月2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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