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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0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110005081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治伟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704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5651984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101室、201室、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治伟

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留样室中的“遮瑕润色隔离BB霜(自然色)”(限用日期2026/01/05,批号:ZX039010101)产品标签标识成分与产品备案成分不一致,在你公司办公室发现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批记录等材料。因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我局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遮瑕润色隔离BB霜(自然色)”产品备案,备案成分为“水、矿油、甘油、二氧化钛、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鲸蜡基PEG/PEG-10/1聚二甲基硅氧烷、环己硅氧烷、硬脂酸镁、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氯化钠、三乙氧基辛基硅烷、羟苯甲酯、苯氧乙醇、黄原胶、丁二醇、尿囊素、氢氧化铝、乙基己基甘油、积雪草(CENTELLAASIATICA)提取物、香精、CI74160、光果甘草(GLYCYRRHIZAGLABRA)根提取物、母菊(CHAMOMILLARECUTITA)花提取物、茶(CAMELLIASINENSIS)叶提取物、虎杖(POLYGONUMCUSPIDATUM)根提取物、迷迭香(ROSMARINUSOFFICINALLS)叶提取物、黄岑(SCUTELLARIABAICALENSIS)根提取物、辛甘醇、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辛酸、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
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生产“遮瑕润色隔离BB霜(自然色)”(限用日期2026/01/05,批号:ZX039010101)2002盒,生产的产品标签未标注备案成分“氢氧化铝、CI74160、辛甘醇、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辛酸、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标注备案没有的成分“CI77492、CI77499、CI77491”。至我局2023年4月14日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1994盒,销售价1.5元/盒,自检损耗2盒,剩余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3003元,违法所得2991元。
在我局立案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涉案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已有一段时间,经销商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加工协议、生产批记录、成品销售单、销售记录、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声明书、案件线索移送函(永市监移字〔2023〕031001-1号)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情况。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不具备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工具、设备和原料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91元。
二、处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2991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5日

罚没 2.3

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41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101室、201室、501室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一楼、二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5651984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治伟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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