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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丹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247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巫丹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9号


当事人:广州丹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1889492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巫丹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生产“丽一汀美白祛斑霜”(批号:HF3A0631、限用日期:20260105、规格:30g/瓶/盒)化妆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30033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美白祛斑剂:烟酰胺。)。上述批次产品共计生产504盒,留样3盒(已销毁),自检消耗1盒,剩余500盒销售至广州月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无召回。上述产品销售价格1.5元/盒,违法所得750元,货值7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生产记录、出入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检验报告》(No:HC202300334),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二、罚款50000元。
(罚没合计:5075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8日

罚没 5.08

广州丹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丹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4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二路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二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1889492B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巫丹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10月0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0月0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丹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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