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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255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建琼
违法行为类型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6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94693E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琼

2023年3月30日,根据全国12315平台交办线索,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市帕格尼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另案处理),生产了“法意兰新精华修护肌底液”共7709瓶(2021年1月18日生产3826瓶,损耗1瓶,留样5瓶;2022年11月20日生产了3884瓶),实际交付7704瓶,加工费0.8元/瓶,共收取加工费6163元(抹零0.2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FAYILAN法意兰新精华修护肌底液”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莱雅公司的知名商品“兰蔻小黑瓶”相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为与莱雅公司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我局认定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6163元。其留样5瓶,已在调查过程中自行销毁。
我局于2023年08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与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FAYILAN法意兰新精华修护肌底液”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罚款 3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3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94693E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孙建琼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4月2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4月19日
状态暂停生产、经营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被暂停生产、经营的公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65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17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

  特此通告。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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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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