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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15367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康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7号


当事人: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YLG7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木龙潭街东环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康红
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8日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022年9月2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2022年4月4日,当事人将300瓶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批号:06100901T)产品交付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收取费用1350元。2022年9月9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2590),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名称为“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批号:06100901T)”不合格。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发起召回通知,并于2022年11月2日将召回的涉案产品和库存涉案产品一并销毁。
根据当事人受托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为4513.5元,违法所得为93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委托合同、产品批记录、销售出库单、产品召回通知、报废记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2590)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无从重或从轻情形,建议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一般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为931.5元;
二、罚款23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为931.5元;
三、罚款23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罚没 2.39

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6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木龙潭街东环路3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木龙潭街东环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YLG7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康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2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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