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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7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善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59028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段志峰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78号


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大道3号B栋五楼的广州善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3A05033,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总经理叶某某在现场配合检查,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卡丹侬烈日防晒喷雾”产品4盒,在仓库发现上述批次产品192盒,执法人员将上述批次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遂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生产“卡丹侬烈日防晒喷雾”200盒,其中4盒于2023年4月23日被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样抽走,4盒用于留样,剩余192盒库存在仓库中;每盒成本价是3.5元/盒,销售价格为3.7元/盒,货值金额为740元。
当事人曾因生产未经注册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1月1日被我局处罚过(穗云市监处罚〔2022〕1080号),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重情节进行处罚。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的一般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名为“卡丹侬烈日防晒喷雾”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卡丹侬烈日防晒喷雾196盒;二、罚款121000元。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二、对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款164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二、没收“卡丹侬烈日防晒喷雾(批号:3C2202、限用日期:20260321、规格:100ml)”196盒;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37400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3日

罚款 13.74

广州善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善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5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大道3号B栋五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大道3号B栋五楼、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527615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叶快牙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10月3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8月3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善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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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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