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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9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美之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38801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晓民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99号


当事人:广州美之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R9X1P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夏良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民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7日生产涉案产品“美兆熙草本藏泥膏(规格:500g/盒、生产日期:2021年10月07日)”106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4盒用于留样,剩余100盒成品于2021年10月20日销售给两个客户,一个为被抽样单位“华玥美业”,销售数量60盒,另外一个客户40盒,单价均为6元,销售收入600元。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600元,违法所得600元,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共计636元。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二、处罚款23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是236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4日

罚没 2.42

广州美之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美之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0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夏良路358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夏良路358号1栋一楼、二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R9X1P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晓民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
发证日期2019年05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5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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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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