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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51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794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昌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17号


当事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18166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义

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验报告》(No:HZ2021A03999、报告书编号:HZ2021A04055)后,立即整改,发出召回通知,其中“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0B11C12YE02)共召回78盒,实际销售了50盒;“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B01C05YB02)共召回298盒,实际销售了62盒,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召回化妆品进行扣押处理。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11月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0B11C12YE02)134盒,3盒作为样品留样,3盒用于出厂抽样检验,实际销售了50盒,单价为9.9元/盒,其中2盒留样进行送样复检,剩余的1盒留样作不合格处理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其中对1盒留样没收处理;当事人于2021年1月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B01C05YB02)366盒,3盒作为样品留样,3盒用于出厂抽样检验,实际销售了62盒,单价为9.9元/盒,其中2盒留样进行送样复检,剩余的1盒留样作不合格处理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其中对1盒留样没收处理。经核实,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0B11C12YE02)的违法所得为495元,货值1326.6元;“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B01C05YB02)的违法所得为613.8元,货值362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3、“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0B11C12YE02)、“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B01C05YB02)的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4、“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0B11C12YE02)、“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B01C05YB02)的不合格品记录;证明当事人已自行对不合格留样进行销毁处理。
5、“广州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召回通知:证明当事人在收到其公司产品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召回。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1004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2021年4月2日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穗云市监一队食药处字〔2020〕15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295号),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当事人在知道其产品不合格后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建议适用一般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0B11C12YE02)的时间为2020年11月,对其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0B11C12YE02)78盒;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0B11C12YE02)违法所得为495元;
三、对当事人生产“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0B11C12YE02)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行为处以罚款32000元。
生产“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B01C05YB02)的时间为2021年1月,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B01C05YB02)298盒;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B01C05YB02)的违法所得为613.8元;
三、对当事人生产“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B01C05YB02)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行为处以罚款23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0B11C12YE02)78盒,“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B01C05YB02)298盒;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0B11C12YE02)和“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B01C05YB02)的违法所得1108.8元;
三、对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0B11C12YE02)和“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H21B01C05YB02)处以罚款55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56108.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罚没 5.61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0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18166Q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昌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1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1月0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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