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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78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3319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文贵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786号


当事人: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C4X4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贵

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注册地址检查,在当事人厂房内发现生产设备处于开机运行状态,有工人正在进行“NAMOMEI单支无氨芳香染膏(黑盒)”化妆品生产,经清点,在该厂房内共发现“NAMOMEI单支无氨芳香染膏(蓝盒)”43040盒、“NAMOMEI单支无氨芳香染膏(黑盒)”5640盒、“潮染COLORSKY染膏”6000盒、“钰彩潮染芳香染”584盒、“那膜美植物香水染”1280盒。以上5款产品均标识委托方:广州市鑫嘿客精细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兴云路88号二楼二档之A222室,被委托方: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47号自编101、201、202、301、302,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111,保质期:三年,产地:广东省广州市,执行标准:QB/T1978,帝臣染发膏(棕色)国妆特字G20150755。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因上述特殊化妆品涉嫌未经注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我局于当天对当事人立案并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1日生产未经注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NAMOMEI单支无氨芳香染膏(蓝盒)”43040盒、“NAMOMEI单支无氨芳香染膏(黑盒)”5640盒、“潮染COLORSKY染膏”6000盒,于2021年3月2日生产未经注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钰彩潮染芳香染”584盒、于2021年3月8日生产未经注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那膜美植物香水染”1280盒。以上产品均未出厂销售,全部于2021年3月11日被我局扣押。“NAMOMEI单支无氨芳香染膏(蓝盒)”成本0.9511元/盒,“NAMOMEI单支无氨芳香染膏(黑盒)”成本0.9511元/盒,“潮染COLORSKY染膏”成本0.9511元/盒,“钰彩潮染芳香染”成本2.452元/盒,“那膜美植物香水染”成本2.452元/盒。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货值合计56576.7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5.当事人成本核算表、原料进货合同,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未出厂销售,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六)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适用从轻处罚幅度。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特殊化妆品均未经注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NAMOMEI单支无氨芳香染膏(蓝盒)”43040盒、“NAMOMEI单支无氨芳香染膏(黑盒)”5640盒、“潮染COLORSKY染膏”6000盒、“钰彩潮染芳香染”584盒、“那膜美植物香水染”1280盒;2、罚款1050000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特殊化妆品均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销毁“NAMOMEI单支无氨芳香染膏(蓝盒)”43040盒、“NAMOMEI单支无氨芳香染膏(黑盒)”5640盒、“潮染COLORSKY染膏”6000盒、“钰彩潮染芳香染”584盒、“那膜美植物香水染”1280盒;
二、罚款12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07日

罚款 125

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60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村路10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村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C4X4D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杨文贵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10月2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0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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