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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0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542347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春晓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9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03号


2023年8月2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HUNMUI韩伦美羽鱼子酱奢润免蒸发膜”(批号:2022/4/2)产品1998瓶。该批次产品经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菌落总数”两个检验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HUNMUI韩伦美羽鱼子酱奢润免蒸发膜”(批号:2022/4/2)产品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04/01。但该批次产品的留样和留样记录在我局2023年8月2日检查当日就已经丢失。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无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390.4元;
二、罚款3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5日

罚没 3.24

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8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三横路3号之一第3层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三横路3号之一第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J1XX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春晓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7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0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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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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