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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089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爱弟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6号


当事人: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37225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弟

2023年6月27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IH0213)初检、《检验报告》(N0:2023A06004)复检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22092201,限期使用期限2025/9/21,净含量:100mg)、《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N0:GC2341003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22101810,限期使用期限2025/10/17,净含量:100g)、《检验报告》(NO:HC202300140)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批号22092308,限期使用期限2025/9/22,包装规格:100ml/盒),均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三款涉案化妆品的货值共计6284.94元,违法所得为6245.7元。
当事人的成品留样存在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1、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245.7元;二、对当事人罚款130000元。
2、当事人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245.7元;
二、对当事人罚款130000元;
三、警告。
以上罚没款136245.7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罚没 13.62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8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37225F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爱弟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27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2007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编号:粤妆20170181),限制从业及其他。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9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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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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