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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7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吉呈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777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学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0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75号


当事人:广州吉呈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87928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北横一路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学军

2023年9月22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灌装生产“萱姿动力之源泥膜”(批号:PH1127、限用日期:20250802)150盒。其中,生产时成品检验消耗1盒;留样3盒,于2023年9月8日自检消耗1盒,于2023年9月21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2盒;其余146盒以6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为900元,违法所得为876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上述产品数量较少且为消耗品,经销商通过零售方式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因此召回数量为0。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76元;
二、处罚款1212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是13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6日

罚没 1.3

广州吉呈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吉呈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2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北横一路8号厂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北横一路8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87928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学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3年04月1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2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吉呈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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