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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0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597665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湘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07号


当事人:广州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BW44EJ3Q

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17日购进“英歌染发膏(自然黑色)180盒。上述化妆品在外包装上标注了广州市白云玉洁化妆品厂的产品注册证号、广东大展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等。经协查,广东大展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否认生产过上述产品,广州市白云玉洁化妆品厂未在登记住所经营。自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染发膏180盒,销售价为49.9元/2盒,销售金额合计4491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经检验,《检验报告》(No:SP2214631)结果为: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4491元,违法所得为4491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上述产品同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我局于2023年11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为了上市销售,因此标注了虚假标签,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决定择一重处罚。
鉴于当事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从轻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成分表与注册配方不一致、且标签标注成分与检出成分不一致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91元;2、罚款10000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491元;
三、罚款人民币70000元。
(罚没款合计74491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罚没 7.45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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