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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793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付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日开始生产“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净含量:20g)和“爽肤祛痘洗面奶”(净含量:30g),各生产成品306盒,各留样3盒,各检验3盒,“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净含量:20g)与“爽肤祛痘洗面奶”(净含量:30g)组合成“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套装(净含量:20g+30g,批号:GBB0602,限用日期:20250601)的形式对外销售,对外销售300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销售金额为360元,当事人自2023年7月23日向顾客发出召回通知书,至案件调查终结,未能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上述批次产品包材由客户提供,其中“好脸面祛痘维肤膏”(净含量:20g)软管数量为310支,费用为0.39元/支,总额为120.9元;“爽肤祛痘洗面奶”(净含量:30g)软管数量为310支,费用为0.55元/支,总额为170.5元;包装盒和说明书为310套,费用为0.63元/套,总额为195.3元,生产剩余包材因损耗已被当事人作报废处理。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单价为2.77元/盒,违法所得为360元,总货值为847.62元。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按一般级别予以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二、罚款80640元。
(罚没款共计81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罚没 8.1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3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A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A栋一层、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370853X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付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7月1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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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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