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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名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0682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刚刚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6号


2023年9月27日,根据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石榴桥路43号2楼2023房的广州市名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名称为“CrystalCollagenPowderGoldEyeMask”的眼膜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当事人承认名称为“CrystalCollagenPowderGoldEyeMask”的眼膜为广州市名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产品,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未在国内备案,已向国内客户销售。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
二、处15000元罚款。
三、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CrystalCollagenPowderGoldEyeMask”眼膜15000片。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25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罚没 1.63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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