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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露伊浓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801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焕平
违法行为类型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6号


当事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实施商业混淆行为;
二、罚款68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罚款 6.8

广州市露伊浓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露伊浓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12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东华工业大道03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东华工业大道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0833222XP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焕平
生产许可项目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
发证日期2022年04月1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4月1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露伊浓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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