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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康淳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51027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付文秋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3号


当事人:广州康淳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Y4C89G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织萝村路41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付文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开始生产“Dr.DMY度美博士玻色因抗皱面膜”(规格:5片/盒,批号:KC01E11D,限用日期:2026.05.10),共生产成品1006盒,其中留样4盒,自检2盒,剩余1000盒存放在当事人仓库,无对外销售。后于2023年6月14日无偿提供3盒给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用于抽检,在检验结果未出具之前,当事人自行销毁上述成品997盒,已提供销毁照片和销毁记录。根据当事人提供成本核算表显示,包材、料体均为当事人自行采购,涉案产品按包材、料体、人工费及利润收取货款,具体为包材0.8元/盒,料体费0.8元/盒,人工费0.4元/盒,利润0.5元/盒,原本计划按2.5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为2513.5元,无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等证据材料,涉案产品未进入市场流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33条从轻情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罚款 1

广州康淳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康淳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0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织罗村路41号4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织罗村路41号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Y4C89G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付文秋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2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7月2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康淳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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