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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韵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7340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应贤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2号


当事人:广州市韵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1057470M
法定代表人:张应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129号F栋一楼二楼三楼

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到广州市韵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有“AP.SCF果粉晨醒水”(批号:H4284-1)5瓶、“AP.SCF果粉晨醒水”(批号:H4264-1)3瓶、“AP.SCF果粉夜养水”(批号:H4274-2)5瓶和“AP.SCF果粉夜养水”(批号:H4254-2)3瓶,上述两个批次的“AP.SCF果粉晨醒水”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044170,上述两个批次的“AP.SCF果粉夜养水”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044172。该公司提供了“AP.SCF果粉晨醒水”和“AP.SCF果粉夜养水”产品的备案凭证,备案凭证显示:“AP.SCF果粉晨醒水”的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149548、“AP.SCF果粉夜养水”的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149550。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4批次产品的货值为3487.78元,违法所得为1113.08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资料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AP.SCF果粉晨醒水”(批号:H4284-1)5瓶、“AP.SCF果粉晨醒水”(批号:H4264-1)3瓶、“AP.SCF果粉夜养水”(批号:H4274-2)5瓶和“AP.SCF果粉夜养水”(批号:H4254-2)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113.08元;
三、罚款15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罚没 1.61

广州市韵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韵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65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129号F栋一楼二楼三楼(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129号F栋一楼二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1057470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应贤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9月2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韵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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