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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03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52650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壮花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30号


当事人: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UCA4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金盆金埔工业一路7号11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郑壮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检查时发现其正在生产一款外包装标识“梵露诗玻尿酸钠冻干粉亮肤面膜”(净含量:25ml,批号:FLS2023.10.25,限用日期:2026.10.24,生产企业: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生产车间共发现200袋,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共发现48000袋上述产品,在当事人包材仓库共发现上述产品半成品包材5200袋。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识限用日期与实际不符,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及包材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生产外包装标识“梵露诗玻尿酸钠冻干粉亮肤面膜”(净含量:25ml,批号:FLS2023.10.25,限用日期:2026.10.24,生产企业: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共48200袋,产品未售出,当事人提供成本核算表,成本价0.19元/袋。
鉴于当事人上述产品未售出,可认定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48200×0.19=915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因此未对当事人工具、设备进行没收。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梵露诗玻尿酸钠冻干粉亮肤面膜”(净含量:25ml,批号:FLS2023.10.25,限用日期:2026.10.24,生产企业: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成品48200袋、半成品包材5200袋;
二、罚款12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1日

罚款 1.2

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27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金盆金埔工业一路7号11栋101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金盆金埔工业一路7号11栋1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UCA4J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郑壮花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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