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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9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548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建元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95号


当事人: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99593285;
法定代表人:李建元;

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工业园四路20号“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10月25日生产化妆品“欧萡早晚双管精护洗面乳”(净含量:48g×2,批号:OQL1010D,使用期限:20241026,标注生产方: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7818瓶,成品检验耗材5瓶,5瓶用于产品留样。2021年11月5日销售了7808瓶,销售单价是1.44元每瓶,销售金额按11243.52元计算,实收11244元。经核实该化妆品的生产记录,该化妆品在生产时添加了“月桂醇聚醚-2”、“硫酸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月桂酰两性基乙酸钠”等的成分,但该化妆品的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显示,该化妆品备案时并未含有上述成分,所以该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经核算,当事人生产该违法化妆品的总货值为11257.92元,违法所得为11244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专门用于生产上述违法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生产经营资格有关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证实受委托人配合调查的合法身份;
(三)“欧萡早晚双管精护洗面乳”(净含量:48g×2,批号:OQL1010D,使用期限:20241026,标注生产方: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产品时所使用的实际原料,以及生产产品的时间、数量。
(四)“欧萡早晚双管精护洗面乳”销售单据一张,证明产品销售的时间、数量、价格。
(五)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打印的“欧萡早晚双管精护洗面乳”备案材料,证明该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六)当事人出具的对违法产品的召回资料,证明当事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进行了召回,但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欧萡早晚双管精护洗面乳”(净含量:48g×2,批号:OQL1010D,使用期限:20241026,标注生产方: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级别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的“欧萡早晚双管精护洗面乳”(净含量:48g×2,批号:OQL1010D,使用期限:20241026,标注生产方: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5盒;
二、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所得11244元;
三、罚款人民币:112579.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19日

罚没 11.26

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3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工业园四路20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工业园四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99593285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建元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1年08月1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21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2〕2002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结果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833)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2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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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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