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14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如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40003939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泽荣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9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145号


当事人:广州如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43714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村尹边禾秋岭工业区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荣

经查明:当事人受上海可夫尔生物科技中心委托于2020年9月5日生产“KeFuer闪耀星沙保湿身体乳”201盒。当事人在对上述“KeFuer闪耀星沙保湿身体乳”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时消耗3盒,留样6盒。上述产品属肤用化妆品的体乳类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在生产上述“KeFuer闪耀星沙保湿身体乳”产品时加入杰马BP这一复合原料,其成分含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脂。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准用防腐剂 (表4)(序号30),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脂不得用于体霜和体乳,故当事人生产上述“KeFuer闪耀星沙保湿身体乳”使用含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脂成份的原料违反了国家卫生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至2021年6月15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向委托方交付上述“KeFuer闪耀星沙保湿身体乳”192盒,每盒售价5.3元,营业收入为1017.6元,交付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当事人留样的6盒上述“KeFuer闪耀星沙保湿身体乳”产品于2021年6月15日被我局依法扣押。
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KeFuer闪耀星沙保湿身体乳”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65.3元(5.3元×201=1065.3元),违法所得为1017.6元(5.3元×192=1017.6元)。
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向上海可夫尔生物科技中心发出《广州如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召回通知书》,要求上海可夫尔生物科技中心配合当事人召回上述“KeFuer闪耀星沙保湿身体乳”192盒,截止调查终结,上海可夫尔生物科技中心尚未给当事人回复,上述“KeFuer闪耀星沙保湿身体乳”产品未成功召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品牌加工合同》复印件、生产记录复印件、出货单复印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175785)、《广州如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召回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不存在从重从轻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一般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所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KeFuer闪耀星沙保湿身体乳”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017.6元;
三、罚款4000元。
(罚没款合计为5017.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10日

罚没 5017

广州如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如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3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村尹边禾秋岭工业区5号三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村尹边禾秋岭工业区5号二、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43714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3月0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1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如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