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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5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164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4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52号


当事人: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546892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路75号(整栋)
法定代表人:陈明

2022年10月17日,根据上级案件交办线索(粤药监化交办〔2022〕217号),我局2名执法人员到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路75号(整栋)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全程陪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546892,注册日期:2009年08月10日)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88,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包材仓库、留样间,在留样间发现上级交办线索所指“正鑫源烫发液”(国妆特字G20191124,批号20220429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28)留样产品2盒,产品包装标识“蕴含丰富的芦荟精华”,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与注册批件不一致。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涉案产品的批生产记录、留样记录、召回记录、销售单据和情况说明,同时提供了向省局上报的整改报告,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正鑫源烫发液”(国妆特字G20191124,批号20220429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28)留样产品2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针对上级线索所指当事人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七队当处字〔2022〕707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08月10日,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2022年06月22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遂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药监化责改〔2022〕2022062203号),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
2022年06月22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染烫车间静置间存放的标识为“烫发液①”(批号2022021001、2022021401、2022022401)、“烫发液②”(2022021002、2022021402、2022022402)半成品的批生产记录,当事人已进行整改。
2022年06月20日,当事人生产“正鑫源烫发液”(国妆特字G20191124,批号20220429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28)产品2886盒,其中2880盒当事人以1元/盒售出,销售金额2880元,2盒损坏,2盒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2盒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但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剩余包材已进行销毁处理。
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124,配方成分:配方1:水、半胱胺 HCl、乙醇胺、尿素、甘油聚醚-20、香精、羟乙二磷酸;配方2:水、过氧化氢、甘油聚醚-20、羟乙二磷酸、磷酸氢二钠。【使用方法】1.用洗发水把头发洗干净。2.用选好的发卷把头发卷好。3.将1号剂均匀涂在头发上,直至全部湿透为止。4.戴上浴帽等待25至40分钟(可适当加热),时间根据头发的软化程度而定。5.保留发卷,用温水将头发冲洗干净,用毛巾吸干水分。6.把2号剂均匀涂在头发上等待20-30分钟。7.除去发卷,将头发洗净、吹干。【注意事项】:1.本产品含有过氧化氢,请按说明使用。2.避免产品接触眼睛,如果产品不慎入眼,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并找医生处治。3.防止儿童抓拿产品。4.仅供专业使用。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外包装标识“蕴含丰富的芦荟精华”,【使用方法】1.在烫发前检查发质状态。2.用洗发露清洗头发后擦干。3.修剪头发,进行适当的发型塑造。4.选择核实尺寸的卷杠,均匀涂抹1号剂。正常发质停留约10-20分钟,受损发质停留约8-15分钟,测试卷度作用效果,带杠冲洗1号还原剂残留物5分钟。5.冲洗后用毛巾吸干水分,上2号剂,停留约5分钟,带杠冲洗3-5分钟,然后拆杠,再冲净头发。6.试头发后吹干,取适量护卷还原素涂抹于头发上,即可塑完美发型。【注意事项】:阴凉处保存,远离儿童,操作时请佩戴手套,勿入眼中,头皮敏感、皮肤发痒或有伤者请勿使用。操作前请做过敏性皮试,按操作说明使用。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外包装标识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与注册批件不一致。
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当事人生产“正鑫源烫发液”(国妆特字G20191124,批号20220429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28)产品2886盒,货值2886元,违法所得2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留样产品及照片、陈明、陈帅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销售单、发货单、产品价格说明、生产日报表、成品检验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生产记录、召回通知、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与注册批件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标识成分与注册批件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4月10日向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后积极整改,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不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分案处理,也可以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应当对各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并案处理,合并执行。
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对上述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与注册批件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二、没收2盒“正鑫源烫发液”(国妆特字G20191124,批号20220429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28);三、罚款18000元。
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标识成分与注册批件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2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
二、没收2盒“正鑫源烫发液”(国妆特字G20191124,批号20220429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28);
三、罚款30000元
(罚没款总额为32280.00元)。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8日

罚没 3.23

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8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路75号(整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路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54689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9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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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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