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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214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献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号


当事人: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693566356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 :郭献华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共计1812盒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生产名称为“伊美婷美乳霜” (净含量:30g;生产企业: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83;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425;生产批号:21081001;限用日期:2024/08/09)化妆品,生产过程中擅自将上述产品生产工艺规程中对产品质量安全有实质性影响的配方原料“聚山梨醇酯-61”变更为“聚山梨醇酯-60”,未能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上述批次产品共计生产1997盒,其中留样6盒,产品自检消耗3盒,销售1988盒。当事人召回产品1806盒及留样6盒产品(共计1812盒)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产品销售价格1.8元/盒,违法所得327.6元,货值总金额为3594.6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生产记录、产品召回记录表、结算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伊美婷美乳霜” 1812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327.6元;
三、罚款80100元。
(罚没合计:80427.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3日

罚没 8.04

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8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B栋一楼、C栋一楼、E栋一楼、F栋一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66356T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郭献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1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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