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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10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浩康精细化工厂
注册号4401110000234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徐天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109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浩康精细化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693589670G;
法定代表人:徐天明;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七社自编8号

2021年7月27日,我局依法对广州市白云区浩康精细化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外包装开盒处标有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04月12日和2021年05月03日的2盒“足之源奶浴”(每盒内含100小袋,产品规格每小袋25g)留样产品,外包装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上述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投料生产外包装盒内侧标有“2021年04月12日”这款“足之源奶浴”产品,总共生产了一个批次,共21盒(每盒内含100小袋,产品规格每小袋25g),成品出仓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2日投料生产外包装盒内侧标“2021年05月03日”这款“足之源奶浴”产品,总共生产了一个批次,共21盒(每盒内含100小袋,产品规格每小袋25g),成品出仓日期为2021年5月3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客户销售了外包装盒内侧标有“2021年04月12日”这款“足之源奶浴”产品(每盒内含100小袋,产品规格每小袋25g)20盒,销售单价0.1元/每小袋,收款金额200元;当事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客户销售了外包装盒内侧标有“2021年05月03日”这款“足之源奶浴”产品(每盒内含100小袋,产品规格每小袋25g)20盒,销售单价0.1元/每小袋,收款金额200元。当事人上述两款产品销售总金额是400元。因上述两款产品销售时间过久,当事人已无法召回,故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420元,违法所得400元。
经查明: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原料、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上述两款“足之源奶浴”化妆品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现场扣押的产品,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3.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款“足之源奶浴”化妆品产品的外包装可视面没有标有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符合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6.5.3:“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足之源奶浴”化妆品(每盒内含100小袋,产品规格每小袋25g)共2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三.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400元。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07日

罚款 2

广州市白云区浩康精细化工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浩康精细化工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09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七社自编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七社自编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89670G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徐天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浴盐类)
发证日期2021年06月1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6月1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白云区浩康精细化工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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