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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35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742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友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356号


当事人: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304790611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龙湖第七工业区C1栋

根据六份检验报告(No.SP2015032、No.SP2015033、No.2020A11798、No.2020A11799、No.2020A11800和报告书编号:HZC20200060),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2020101501)化妆品,经抽检,检出结论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苯二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2020101101)经抽检,检出结论为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鑫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0091801)经抽检,检出结论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鑫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XZ20071901和批号:XZ20061501)经抽检,检出结论均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XZ20061601)经抽检,检出批件与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六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2020101501、批号:2020101101和批号:XZ20061601)和“鑫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0091801、批号:XZ20071901和批号:XZ20061501)的化妆品。经查,该公司生产过上述六个批次的产品,六个批次的产品均标示“染发”等描述,宣称具备染发功效,我局认定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两款化妆品是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该公司提供了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2469和鑫姿染发膏(自然黑):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2473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我局人员现场调取了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指令单、出入仓记录和相关单据。
经查,“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2020101501、批号:2020101101和批号:XZ20061601)和“鑫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0091801、批号:XZ20071901和批号:XZ20061501)六个批次的产品均未进行留样。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3日灌装生产了“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2020101501)化妆品1014盒,其中14盒被抽检或自检,销售了1000盒;于2020年10 月11日灌装生产了“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2020101101)化妆品512盒,其中12盒被抽检或自检,销售了500盒;于2020年6 月16日灌装生产了“鑫姿染发膏(棕色)”(批号:XZ20061601)化妆品506盒,6盒用于自检,销售了500盒;于2020年9 月16日灌装生产了“鑫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0091801)化妆品1014盒,其中14盒被抽检或自检,销售了1000盒;于2020年7 月17日灌装生产了“鑫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XZ20071901)化妆品512盒,其中12盒被抽检或自检,销售了500盒;于2020年6 月13日灌装生产了“鑫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XZ20061501)化妆品512盒,其中12盒被抽检或自检,销售了500盒;上述产品销售价格均为1.5元。经核查,违法所得为6000元,总货值6105元。当事人已分别于2021年1月10日和2021年3月3日发出召回通知,对上述六个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进行召回,因产品已销售完毕,现已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检查情况。
2.成品出入仓记录、销售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1年4月9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和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实际配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
因该公司无从轻或从重情节,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处罚款40000元。
罚没款共计:46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规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19日

罚没 4.6

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17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龙湖第七社工业区C1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龙湖第七社工业区C1栋1至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90611T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友梅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5月2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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