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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17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585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建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79号


当事人: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2187759;
法定代表人:张x华;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西路55号四楼

2021年12月10日,我局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足市监案线移字〔2021〕第19号)案件线索依法对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RSATASY甲油胶色胶”产品,外包装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上述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RSATASY甲油胶色胶”产品是授广州樱井魔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7月23日投料生产的,该产品总共生产了一个批次,共162瓶,成品出仓日期为2021年7月24日。该产品瓶身上均标注有:出品商:广州樱井魔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云城南二路163号404.405房,生产商: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西路55号4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93;执行标准:Q/GZJS1-2016;生产日期:见瓶底;保质期:3年;产地:广州;成分、注意事项等信息。但在该款产品瓶底未见标有生产日期。
经查明:当事人是授广州樱井魔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7月23日共生产“RSATASY甲油胶色胶”162瓶,按照约定委托加工费为2元/瓶,包材费97.2元,料体料费为0.4元/瓶,故认定货值金额486元,违法所得324元。
经查明,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原料、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上述“RSATASY甲油胶色胶”化妆品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现场扣押的产品,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3.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单据、报价单、包材送货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RSATASY甲油胶色胶”化妆品产品的外包装可视面没有标有生产日期,不符合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6.5.3:“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对已售产品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RSATASY甲油胶色胶”化妆品12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4元;
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四、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324元。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立即改正生产未进行非特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4日

罚没 1.03

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14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西路55号四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西路55号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218775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建华
生产许可项目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2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5月0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9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西路55号四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西路55号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218775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赵国朋
生产许可项目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
发证日期2017年02月0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2年02月03日
状态注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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