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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29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794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昌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295号


当事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665918166Q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吴昌义

2021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P2017804),该报告显示被抽检的“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金棕色)”(批号:H20B08C03YB07)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留样室发现“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金棕色)”(批号:H20B08C03YB07)。当事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金棕色)”(批号:H20B08C03YB07),现场我局执法人员调取该批次“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金棕色)”(批号:H20B08C03YB07)的生产批记录、销售单据等。当事人表示对《检验报告》(No.SP2017804)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8月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金棕色)”(批号:H20B08C03YB07)1086盒,3盒作为样品留样,3盒用于出厂抽样检验,销售了1080盒,单价为4.65元/盒。经核实,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金棕色)”(批号:H20B08C03YB07)的违法所得为5022元,货值5049.9元。此外,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验报告》(No.SP2017804)后,立即整改,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产品召回,且销毁了剩下的3盒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3盒留样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3、“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金棕色)”(批号:H20B08C03YB07)的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4、“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金棕色)”(批号:H20B08C03YB07)的不合格品记录;证明当事人已自行对不合格留样进行销毁处理。
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153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11月4日、2020年11月2日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穗云)食药监嘉禾妆罚【2018】012号、穗云市监嘉禾食药处字【2019】011号、穗云市监一队食药处字【2020】15号),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适用从重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金棕色)”(批号:H20B08C03YB07)的违法所得5022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41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6022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02日

罚没 4.6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0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18166Q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昌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1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1月0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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