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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0]4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阿里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9195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爱华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459号


当事人:广州阿里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5CK8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科甲商业路自编10号A栋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
身份证号码:****

2020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白云区打假专班转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带有“”商标的洗发乳、沐浴露、精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开始生产带有“”商标的洗发乳、赋活霜、沐浴露,并在当事人开设的淘宝店铺“阿里郎洗护商城”销售,至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销售金额为81709.38元;于2019年11月底开始生产带有“”商标的精油,并在当事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郎奇丝旗舰店”销售,至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销售金额为40275.68元。以上合计销售金额为121985.06元。余下库存未销售的带有“”商标的洗发乳37箱(规格:750ml/瓶,24瓶/箱)、沐浴露9箱(750ml/瓶,24瓶/箱)、精油3箱(80ml/盒,120盒/箱)、精油包材43箱(120瓶/箱)、香奈儿COCO香型贴纸500张被我局现场查获,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91728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213713.06元。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爱华已取得第1591316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并授权当事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当事人在未取得“COCO”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下,在其生产的洗发乳、赋活霜、沐浴露、精油产品的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商标,将“COCO”字样与“SIYU蔻可丝语”字样分为上下两行使用,“COCO”字样在上方,“SIYU蔻可丝语”字样在下方,且“COCO”字样字体明显大于“SIYU蔻可丝语”字样字体,突出显示“COCO”字样,造成混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化妆品上的“COCO”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注册号为150743号。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3、询问笔录;
4、“阿里郎公司生产指令单”2份;
5、当事人淘宝、拼多多店铺关于涉案物品的销售数据;
6、“COCO”商标注册证。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请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一、法律意识淡薄,并非主观故意;二、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三、后续将加强学习,遵纪守法。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新冠疫情原因和落实中央“六保”“六稳”政策,决定采纳当事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其降低罚款数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选择一般级别处罚幅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乳37箱(规格:750ml/瓶,24瓶/箱)、沐浴露9箱(750ml/瓶,24瓶/箱)、精油3箱(80ml/盒,120盒/箱)、精油包材43箱(120瓶/箱)、香奈儿COCO香型贴纸500张;
三、罚款36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罚款 36

广州阿里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阿里郎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5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科甲商业路自编10号A栋三楼之一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科甲商业路自编10号A栋三楼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5CK85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爱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2年08月02日
状态注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阿里郎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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