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番市监处字[2020]21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11592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汪晓华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08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番市监处字[2020]213号


当事人:广州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31494500N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东兴路476号四楼4A03室
法定代表人:汪晓华

2020年6月30日,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东兴路476号四楼4A03室的广州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行政许可信息,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销售化妆品和预包装食品。当事人通过“www.charmzenus.cn”、“www.charmzenus.com”网站宣传和销售化妆品,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当事人具有信息服务业务许可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当事人在上述网站的首页下方有公示营业执照的链接标识和“粤ICP备15030081号”信息,但没有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本局已于2019年12月9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番市监责字[2019]2201-42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6日前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信息,但当事人直到2020年6月30日仍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网页截图;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信息、身份证明。
本局于2020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规定,构成了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并处罚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室401,电话:84636756)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31日

罚款 500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