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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23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410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建云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2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232号


当事人: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41163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鸿路自编3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某;

2021年11月19日根据执法工作安排,我局发现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鸿路自编39号之一)送达检验报告:NO:HBHZ2021101020,样品名称:巴缇仕胶原蛋白发膜;标示生产单位: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鸿路自编39号之一;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库存及产品原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受委托生产巴缇仕胶原蛋白发膜(批号:A0031703N)1580盒,入库1578盒,留样2盒,留样已销毁,剩余产品全部销售,加工费为0.8元/盒,未收取留样产品加工费,膏体及包材价格为10.1元/盒。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262.4元,货值为17222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原材料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设备和原材料进行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证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原料;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
4.加工合同复印件,证明涉案化妆品的加工费。
我局于2022年0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按从轻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62.4元;
二、罚款90000元;
合计罚没款91262.4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8日

罚没 9.13

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8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鸿路自编39号之一
生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鸿路自编39号之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郭东路223号3栋2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411637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建云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1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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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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