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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0322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丽容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6号


当事人: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PKMOP
法定代表人:林丽容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三路3号A栋5、6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生产“VERONNI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01、02、03、04、05、06、07、08、09”9款眼影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11月10日)共1636支,于2021年11月13日共销售1573支。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时,未取得上述产品的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393.25元,货值金额为932.52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93.25元;
二、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
上述合计罚没15393.2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罚没 1.54

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8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三路3号A栋 5、6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三路3号A栋 5、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PKM0P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林丽容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3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2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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