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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944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廖勇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5号


当事人:广州市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9407601X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夏南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廖勇平

2023年9月1日,我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7日,生产“雅姿兰 大黄纤美按摩膏”化妆品(净含量:300g、批号:BM2023050701E01、使用期限:20260506)363盒,出厂检验损耗3盒,余下 360盒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前销售完毕,销售价3元/盒。上述化妆品,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样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的成分与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成分不同。
上述化妆品,当事人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并且购买客户均为散客,销售时均无记名,产品无法召回。根据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批生产记录、销售单据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雅姿兰 大黄纤美按摩膏”化妆品的货值为1089元,违法所得为1080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并且违法时间短、涉案产品数量少,其违法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上述化妆品样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八大队当处字〔2023〕850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我局于 2023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雅姿兰 大黄纤美按摩膏”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二、罚款15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罚没 1.61

广州市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7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夏南中路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夏南中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9407601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廖勇平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6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6月2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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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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