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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8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落羽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3239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定昌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80号


当事人:广州落羽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朝阳联新北一巷7号205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QR42R
法定代表人:王定昌

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朝阳联新北一巷7号205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诉“Auedura 甲油胶”、“营业油”和“软化剂”,但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涉诉“Auedura 甲油胶”、“营业油”和“软化剂”。 经查,涉诉“Auedura 甲油胶”、“营业油”和“软化剂”都是国产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标签内容不真实、完整、准确,未经备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的索票索证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购进“Auedura 甲油胶”85瓶、“营业油”2瓶和“软化剂”4瓶,至2023年5月5日销售了“Auedura 甲油胶”85瓶、“营业油”2瓶和“软化剂”4瓶,销售金额384.28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涉诉产品的销售金额合计384.28元。当事人经营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未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未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未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行为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4.28元;处20000元罚款。
(罚没款20384.2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罚没 2.04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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