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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3926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崔长江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0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39)。2022年8月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眼部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率健红叶SHUAIANREDLEAF清润眼部啫喱”(20220803;20g)与“率健红叶SHUAIANREDLEAF植萃舒缓眼膏”(20220803;50g),共生产了“率健红叶SHUAIANREDLEAF清润眼部啫喱”(20220803;20g)3032盒,成品检验用了1盒,留样4盒,剩余3027盒全部销售完毕,但已全部召回,销售价为1.406元/盒,共销售4255.962元。共生产了“率健红叶SHUAIANREDLEAF植萃舒缓眼膏”(20220803;50g)3618支,成品检验用了1支,留样4支,剩余3613支全部销售完毕,但已全部召回。销售价为1.325元/支,共销售4787.225元。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9056.842元,无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召回全部涉案产品、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非专用于违法产品的生产,也用于生产其它合法产品,参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决定对当事人非专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不予没收。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罚款 5

广东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东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3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468号405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468号405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TW48W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崔长江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3年06月1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东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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