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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真如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7797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乃杰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号


当事人:广州真如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5NP3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西岭南街2号西岭工业区17号
法定代表人:马乃杰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HZJD20230007)。《检验报告》(编号:HZJD20230007)的检验结论为“锦伈堂臀部养护泥膜(批号:Hl007JN2)”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上述检验报告的抽样过程、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4日接受的订单,开始生产生产“锦伈堂臀部养护泥膜(批号:Hl007JN2),计划生产400盒,实际生产400盒,其中3盒留样,1盒自检,销售396盒,销售单价8元/盒,总销售金额为3168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3200元,违法所得为3168元。在收到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登记编号:HZJD20230007)后,立即整改,销毁了剩下的3盒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不合格产品记录,我局不再对3盒留样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据复制(提取品)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生产批记录、销售单、不合格品记录、《检验报告》(检验登记编号:HZJD20230007)等。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锦伈堂臀部养护泥膜(批号:Hl007JN2)”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168元;
二、罚款12000元。
(罚没款合计15168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罚没 1.52

广州真如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真如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4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西岭南街2号西岭工业区17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西岭南街2号西岭工业区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5NP3T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马乃杰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1年07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9月1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真如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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