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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0006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14000340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WU QING CHONG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4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065号


当事人: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44512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1栋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WUQINGCHONG(秘鲁籍)

2022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114079),检验报告结论显示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6日生产的“唯婷染发膏(紫灰色),生产批号:2020121605,有效日期:2023/12/15,规格:90ml/盒”的化妆品,标示“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提供营业执照等配合检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办公室进行检查,未发现该产品的留样,经询问,检验报告中抽检同批次的产品“唯婷染发膏(紫灰色),生产批号:2020121605,有效日期:2023/12/15,规格:90ml/盒”已全部对外销售,无法召回,留样品已提供给我局抽样检测。执法人员在办公室发现该产品的生产安排表、产品订单和成品检验报告、销售清单等资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6日生产了“唯婷染发膏(紫灰色),生产批号:2020121605,有效日期:2023/12/15,规格:90ml/盒”共345盒,其中6盒用于留样后被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抽检检测,其余339盒于2020年12月26日出库销售(单价2.4元/盒),获得销售收入813.6元,总货值828元。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813.6元,总货值8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对检验报告结果认可的情况说明》、产品进仓单、销售单、检验记录、《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114079)、《无偿提供抽样检测样品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附录、出厂自检报告、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因同一性质行为被我局查处{穗云市监处字〔2021〕1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行,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13.6元;
二、对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4068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4881.6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02日

罚没 4881

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33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永兴社区永兴中路17号1栋1楼101室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永兴社区永兴中路17号1栋、2栋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02421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WU QING CHONG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3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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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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