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9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山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00006195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莫粤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95号


当事人:广州市山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南路88号D101之三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N4L5Q;
法定代表人:莫粤梅;

经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于2022年1月向一个微商购进“山药师小苏打牙膏竹炭深洁(净含量:18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8;广州市山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棠新西街58号;被委托生产商:广州市盛龙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莲路4号;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27)120支,进货价为2.3元/支。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将上述牙膏销售完毕,销售价为3元/支。当事人《营业执照》中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南路88号D101之三房”,而非标签标注的“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棠新西街58号”,且涉案牙膏亦非“被委托生产商:广州市盛龙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莲路4号;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27”所生产。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牙膏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为360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150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二、罚款15000元。
(罚没款合计1536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三、罚款30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303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罚款 3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