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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347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施天亮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1号


当事人: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80866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法定代表人:施天亮

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完成生产“萃膜西施植萃当归身体膜”79包,产品批号:20230313,其中检验消耗2包,留样4包。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通过网络销售23包,售价18元/包,2023年7月20日销售50包,售价8元/包,销售额共计814元。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已对上述批次产品的4包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综上,可认定当事人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80.9元,违法所得为8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化妆品批生产记录、发货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萃膜西施植萃当归身体膜”(批号:20230313)违法所得814元;
二、罚款人民币12000元。
 (罚没款合计12814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1日

罚没 1.28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6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80866K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施天亮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0年12月0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5月3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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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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