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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1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蕴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40003373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祁万金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4〕19号


当事人:广州蕴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52571606K
法定代表人:祁万金
住 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2-366号好世界广场2908房(仅限办公用途)

2023年8月31日,我局收到国抽不合格化妆品信息:由当事人委托广州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B)70210015”、的普通化妆品“蕴特赋活丝韵强韧精华乳”,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化妆品36支,单价为8.5元/支。当事人以12.5元/瓶支的价格售出上述化妆品36支,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对售出的上述化妆品采取召回措施,截至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召回上述化妆品7支,货值金额为450元(12.5×36=450元),扣除退赔后的违法所得362.5元(450-12.5×7=362.5元)。
当事人在歇业前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已于2023年8月17日向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越市监责改字〔2023〕1073号),鉴于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15日办理歇业并提交《准予歇业备案通知书》(穗越市监内歇字〔2023〕第04202309150321),故不再进行处理。
当事人委托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召回的7支蕴特赋活丝韵强韧精华乳(样品批号:(B)70210015);
2. 没收违法所得362.5元;
3. 罚款16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5日

罚没 1.64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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