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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2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依格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5022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志福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21号


当事人:广州市依格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0156350B
法定代表人:李志福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柏莱玛丁加强造型啫喱膏产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承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 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仓库、留样室,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留样4瓶,依法对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3日生产柏莱玛丁加强造型啫喱膏365瓶,其中1瓶当事人自检用去,留样4瓶,销售给委托方72瓶,销售价3.5元/盒,库存 288瓶。当事人该产品于2022年7月4日进行备案,于2022年1月15日销售。根据调查,当事人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剩余。当事人于2023年9月19日向江阴市澄北琨鹏酒店用品商行发起召回,客户回复此批产品销售13瓶,检测4瓶,仓库剩余55瓶已退回。总销售额59.5元=3.5×72-3.5×55,货值1277.5元=3.5×365,违法所得59.5元。仓库剩余343瓶=288+55已进行销毁。
我局于2023年1 月3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低,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柏莱玛丁加强造型啫喱膏(批号:2022/01/03、限用日期:2025/01/02、规格:400ml/瓶)”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9.5元;
三、罚款15000元。
罚没款合计15059.5元。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2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柏莱玛丁加强造型啫喱膏(批号:2022/01/03、限用日期:2025/01/02、规格:400ml/瓶)”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9.5元;
三、罚款27000元。
罚没款合计27059.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6日

罚款 2.71

广州市依格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依格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7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来文中街6号3栋303(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来文中街6号3栋3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0156350B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志福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3月0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2月1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依格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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