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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4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蝶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13581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黎运金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5号


当事人:广州蝶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3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兴云路39号顺发广场B座318号的广州蝶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2023HC0436),该报告显示广州蝶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清捷雅去屑康洗发水(批号:0230013DX1021、限用日期:20260101)”经抽样检验,甲基异噻唑啉酮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确认“清捷雅去屑康洗发水(批号:0230013DX1021、限用日期:20260101)”为广州蝶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产品,并确认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2023HC0436)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702.4元;
二、罚款101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8802.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30日

罚没 1.88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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