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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7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雨杰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40004684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丽珠
违法行为类型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0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4〕78号


当事人:广州市雨杰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20934961G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负一层57A号

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歌澜辣木籽柔润洗发水”(批号:U23090102)。广州市药品监管所于2023年12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3CKH1695),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超过标准规定,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涉案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该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技术规范。当事人从广东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当事人提交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未能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已全部售出涉案产品,其中6盒用于抽检,销售单价是78元。根据执法人员查获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经计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560元,违法所得为15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3.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4.《检验报告》(No:2023CKH1695);
5.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
6.涉案产品的备案号查询截图。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
2.罚款14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2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
3.罚款26000元。
罚没款合计2756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各银行代收罚款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1日

罚没 2.76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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