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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6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英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14230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元英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60号


当事人:广州英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BD1J1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长腰岭荆隆东路27号101铺102铺103房201房
法定代表人:赵元英

接上级机关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D2023-02-J400837),报告显示,广州英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熊熊牙刷”(规格:刷毛直径:0.15mm)”,经抽样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抽样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承认上述被抽检产品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被检批次“熊熊牙刷”。当事人称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熊熊牙刷”(规格:刷毛直径:0.15mm),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3日委托汕头市三特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批次产品“西施熊儿童专护套装牙膏(哈密瓜味)”(生产日期:2022年8月3日)共2160套。其中西施熊哈密瓜味牙膏(70g/支)是当事人委托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安富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安富日用品有限公司只负责提供该款牙膏的膏体和收取相关加工费用,该款牙膏的牙膏管由当事人提供;该批产品已全部售出,已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D2023-02-J400837)后,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单》,经客户反馈,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上述涉案批次产品“西施熊儿童专护套装牙膏(哈密瓜味)”(生产日期:2022年8月3日)成本价2.71元/套、销售单价3.2元/套;总货值金额为3.2×2160=6912元。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出厂销售,违法所得1058.4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西施熊儿童专护套装牙膏(哈密瓜味)”,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58.4元;
(二)处罚款13824元。
综上,罚没款总计14882.4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7日

罚没 1.49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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