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9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缪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10366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宁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0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97号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85.28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为“bayfree WATER CHEEK & LIP TINY”的产品20支;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3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985.28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为“bayfree WATER CHEEK & LIP TINY”的产品20支;
三、罚款22300元。(罚没款合计26285.2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5日

罚没 2.63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