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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0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412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金小芹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0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406号


当事人: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104683XY;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七合作社彭城一街18号
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未标识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另,当事人生产标识虚假成分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2631.72元,违法所得4380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违法事实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建议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438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7日

罚没 4.44

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24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七合作社彭城一街1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七合作社彭城一街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104683XY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金小芹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3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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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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