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5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欧春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57820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鹏程
违法行为类型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453号


专利号为ZL201721444128.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灵芝多肽提取装置”,专利权人为山东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7月24日。该专利保护的内容是灵芝多肽提取装置,并非专利方法,该装置生产的原料(赤芝提取物)并非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使用该原料生产的“欧春秀鹿茸山参臻享柔肤水”、“欧春秀鹿茸山参臻享护肤乳”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我局认定上述产品属于假冒专利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产品图片、《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单》、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的考量情形,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而在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规定所指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
三、罚款252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15日

罚没 504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