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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78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首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170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杰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9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785号


当事人:广州首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3470891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兴云路104号130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杰

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药监局发现的线索,依法对广州首邦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打码机等设备,货架上放置的化妆品存在篡改有效日期的违法行为。现场共查扣涉嫌违法产品:1、首邦染发膏100ml,96盒;2、首邦染发膏500ml*2,27盒;3、首邦润黑露500ml*2,12盒;4、首邦润黑露120ml*2,5盒;5、首邦润黑露30ml*2,1盒;6、首邦润黑露200ml*2,2盒。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扣押上述物品,当事人涉嫌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广州首邦化妆品有限公司擅自将PBA0717和PBA0720的产品更改了批号和限用日期,更改后为PBB0217/2025-02-16。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首邦染发膏100ml、首邦染发膏500ml*2、首邦润黑露500ml*2、首邦润黑露120ml*2、首邦润黑露30ml*2、首邦润黑露200ml*2”的产品资质、进货台账和销售单据,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采购首邦染发膏(巧克力棕色)100ml产品150盒,每盒单价2元,共300元、首邦染发膏(巧克力棕色)500ml×2产品48盒,每盒单价7.8元,共374.4元、首邦润黑露(自然黑)500ml×2产品24盒,每盒单价7.8元,共187.2元、首邦润黑露(自然黑)120ml×2产品48盒,每盒单价3.5元,共168元、首邦润黑露(自然黑)30ml×2产品200盒,每盒单价0.9元,共180元、首邦润黑露(自然黑)200ml×2产品48盒,每盒单价5.8元,共278.4元。上述产品共采购1488元。并销售了产品品名为:首邦染发膏(巧克力棕色);规格100ML,销售54盒,销售单价为3元,销售金额为162元;规格500ML×2,数量21盒,销售单价为9.5元,销售金额为199.5元;产品品名为:首邦润黑露(自然黑);规格500ML×2,数量12盒,销售单价为9.5元,销售金额为114元;规格120ML×2,数量43盒,销售单价为5元,销售金额为215元;规格30ML×2,数量199盒,销售单价为1.5元,销售金额为298.5元;规格200ML×2,数量46盒,销售单价为6.5元,销售金额为:299元。共销售1288元。余下未销售的产品被我局依法查扣。根据调查,现认定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的货值为1986元,违法所得共计12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和现场查扣的首邦染发膏100ml、首邦染发膏500ml*2、首邦润黑露500ml*2、首邦润黑露120ml*2、首邦润黑露30ml*、首邦润黑露200ml*2产品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
二、广州首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和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处理违法情况,且违法行为轻微,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首邦染发膏100ml,96盒;首邦染发膏500ml*2,27盒;首邦润黑露500ml*2,12盒;首邦润黑露120ml*2,5盒;首邦润黑露30ml*2,1盒;首邦润黑露200ml*2,2盒;
二、没收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违法所得1288元;
三、对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28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08日

罚没 1.13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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